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權利宣言在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的各國國民再次肯定基於聯合國憲章的基本人權和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決心促使人類在自由的環境中,獲得提昇生活水準,並使社會更加進步。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強調,所有的人類,不應該由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念、國籍、出身、財富、家世及其他與地位等相類似的是由受到差別的待遇,使每個人均能共同享受本宣言所列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由於兒童的身心未臻成熟階段,因此無論在出生之前或出生之後,均應受到包括法律的各種適當的特別保護。此種特別保護的需要,早在一九二四年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就有規定,而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與兒童福利有關的專門機構和國際機構的規約中,也承認此種保護的必要。同時更應瞭解人類有給兒童最佳利益之義務。因此,聯合國大會為使兒童能夠有幸福的生活,並顧及個人與社會的福利,以及兒童能夠享受本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公布兒童權利宣言。務期各國的父母親,每個男女,各慈善團體,地方行政機關和政府均應承認這些權利,遵行下列原則,並以漸進的立法程序以及其他措施,努力使兒童的權利獲得保障。

第一條
兒童擁有本宣言所列舉的一切權利。所有兒童,沒有任何例外,不能因自己或家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國籍、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一律享有本宣言所揭示的一切權利。

第二條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 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為保障此機會應以法律以及其他手段來訂定。為達成此目的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作適當的考量。

第三條
兒童從出生後,即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

第四條
兒童有獲得社會保障之恩惠的權利。兒童有獲得健康地發育成長的權利。為了達成此目的, 兒童及其母親在生產前後,應得到適當的特別的保護和照顧。此外,兒童有獲得適當的營養、 居住、娛樂活動與醫療的權利。

第五條
對在身體上、精神上或社會方面有障礙的兒童,應依特殊狀況的需要獲得特別的治療、 教育和保護。

第六條
為使兒童在人格上得到完全的和諧的成長,需要給予愛情和理解,並盡可能使在父母親負責任的保護下,使他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能在具有愛情、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
除了特殊的情況外,幼兒不得使其和母親分離。社會及公共機關對無家可歸的兒童與無法維持適當生活的兒童,有給予特別養護的義務。
對子女眾多的家庭,國家以及其他有關機構, 應該提供經費負擔,作適當的援助。

第七條
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至少在初等教育階段應該是免費的、義務的。提供兒童接受教育應該是基於提高其教養與教育機會均等為原則,使兒童的能力、判斷力以及道德的與社會的責任感獲得發展,成為社會有用的一員。 負有輔導、教育兒童的責任的人,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其輔導原則。其中兒童的父母是負有最重要的責任者。
兒童有權利獲得充分的遊戲和娛樂活動的機會。而遊戲和娛樂活動必須以具有教育目的為原則。社會及政府機關必須努力促進兒童享有這些權利。

第八條
不論在任何狀況下,兒童應獲得最優先的照顧與救助。

第九條
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遺棄、虐待或剝削, 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兒童。 兒童在未達到適當的最低年齡前,不得被雇用。亦不得雇用兒童從事危及其健康、教育或有礙其身心、精神、道德等正常發展的工作。

第十條
保護兒童避免受到種族、宗教或其他形式的差別待遇。讓兒童能夠在理解、寬容、國際間的友愛、和平與世界大同的精神下,獲得正常的發展,並培養他將來願將自己的力量和才能奉獻給全體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errar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